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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服务业法律风险防范(下)

2008-11-23 18:09:13 来源:林叔权


汽车维修服务业法律风险防范(下)

            汽车维修服务业法律风险防范(下)

 

                     林叔权

 

案例4S店服务人员将客户车辆撞毁,法院判令修复车辆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4日,叶女士将自己购买不足半年的凯越车开到某4S店作常规保养,由于该4S店生意很好,4S店服务人员要叶女士将车开到等候区等候。这时,叶女士的手机响了,她就一边接电话,一边叫服务人员替她将车开走。服务人员接过车匙上车,可是,预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车辆起步时,因服务人员操作失误,在倒退档位下猛踩油门,致使该车后退撞入4S店销售展厅,造成该车辆严重损坏及展厅钢化落地玻璃、精品架等的损毁。

    事故发生后,4S店积极与叶女士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因双方在赔偿项目及金额上的分歧过大,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叶女士除要求4S店将车修好之外,还要求赔偿车辆折损价(即贬值损失)50000元人民币。2008年5月16日,叶女士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以公证送达方式向4S店发出《律师函》,要求4S店在指定期限内与其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无法解决,她将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4S店收到《律师函》后,采取拖延方式,对叶女士的意见不作任何实质性的意思表示。叶女士迫于无奈,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折损价进行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为:车辆折损价38800元。叶女士又委托律师事务所将《鉴定结论书》寄给4S店,并再次限期协商解决赔偿事宜。4S店仍是置之不理。叶女士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S店将损毁的车辆修复,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叶女士车辆受损系由于4S店服务人员造成,服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4S店应当承担车辆的修复责任。而叶女士的车辆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能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或者经过碰撞损坏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包括机械上的恢复原状和价值上的恢复原状。如果事故责任人仅承担修复责任而不赔偿贬值损失,车主所受之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有违损害填补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叶女士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88万元,为此,其要求4S店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8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4S店将叶女士的车辆修复并一次性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88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4S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关于4S店修复车辆的判决,但改判4S店无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叶女士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4S店只需承担车辆的修复责任。因为,本次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为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之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即一般意义上的修复费,此为直接损失。关于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之比较后的贬值,往往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未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并非必然会产生实际的损失,且车主的车辆出于自用目的而非交易目的,故不存在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

  

    上述案例是汽车维修服务业出现的一种新型财产损害案例。读者看了之后也许会很纳闷:在是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上,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到底谁是谁非?!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回到我们之前已经谈到的法律风险成因之“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及诉讼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在很多时候往往无法为人们的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的答案,也就是说,由于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所以企业要面对种种法律风险(包括诉讼法律风险)。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加上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同样的案子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这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对诉讼当事人来说,就是诉讼法律风险。这种诉讼风险是指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因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不能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所固有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或者过度行使,而导致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利后果。像本期案例,如果一二审的法官调转一下,结果对4S店和叶女士都可能会不一样。这就说明,法律风险的产生会有不同成因、不同特性,也会有不同类型。而不论如何,它一旦出现都将使当事人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所以,不得不防!那么,本期作为《汽车维修服务业法律风险》的下篇,就谈谈法律风险的类型与防范。

          

(三)法律风险的类型

 

    汽车维修服务业法律风险既包括企业家个人的法律风险,也包括企业本身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家与企业的法律风险往往根源于同一事件,也即某一事件的发生会使企业家和企业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不仅要对企业处以罚金,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亦往往难逃刑事责任。按不同的标准与角度,法律风险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而法律风险的最终归宿是法律责任。所以,我们从法律风险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角度将法律风险分为刑事、行政、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指因企业或者企业家的行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需承担法律制裁的法律风险。它的特点是其后果的严重性,因为刑事责任往往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生命。因此,刑事法律风险应成为法律风险防范的底线。对企业家和企业来说,尤其要注意职务犯罪及实行“两罚制”的单位犯罪的法律风险防范。《刑法》第3章第3节及第8章等分别对职务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有些老板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又想增资,让企业注册大些,对外显得更有实力,通常会委托一些所谓的工商代理机构代为出资、代办验资,或者虽是自有资金、自行办理验资,但在变更工商登记后马上把资金抽走,这样都涉嫌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而可能被追究。

    而刑法中与企业有关的“两罚制”罪名就有70余项,内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等等。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业,上述两种情形也是经常会出现的。如有些维修厂随意印刷、张贴、使用知名汽车制造厂家的商标、标志,或者仿冒他们的商标、标志;还有一些非4S店维修厂,由于没有授权,无法取得正规的汽车零配件,就使用所谓“副厂”的零配件(其实是侵权产品)。这两种情形也都是违反刑法的行为,都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企业或者企业家的行为不规范而需要承担行政法律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可以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国家设定行政处分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证券法、保险法、会计法、审计法等。而行政处罚的法律设置就更加多如牛毛了,以至于只要是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企业或者企业家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给予法律制裁。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继续取得设置权又不按期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前不久,珠海就有一家4S店即因户外广告牌到期忘记申请续期而面对城市行政执法局开出50多万元的巨额罚单。

——民事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是指因企业或者企业家的行为不规范而需要承担民事法律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风险。根据民事法律的细分,它又可以分为公司法律风险、劳动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投资融资法律风险等等。而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保养与维修成了众多车主们生活的一部分,而由此引发的消费维权纠纷日益增多,如今汽车维修消费维权已经成为我国消费维权新热点。而合同管理风险和质量管理风险是汽车维修服务业最主要的民事法律风险,并且,正如本专题所举出的三个案例一样,毫无例外地,这些民事法律风险主要都是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而导致。因此,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

 

(四)法律风险的防范

 

——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杰克.韦尔奇此言,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家和企业首先要有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

——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企业管理的每一环节。一个企业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风险而不自知。要科学地处理各种违法经营风险,首先就必须知道风险的所在,所以,就必须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从企业的内外部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检查与布控,从而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以降低违法经营风险。

    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好比西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而法律风险防范的意义就好比中医,从病人整个个体出发,通过系统调整,提高个体抵抗力,达到少生病、不生病的目的。因此,应改造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把工作重心放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上。根据汽车维修服务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维修服务业的最重要业务进行分析,了解风险所在,进而采取恰当的控制措施,最终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法律风险系统防范机制,尽一切努力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以切实减少企业的损失。  

——加大法律服务费用的投入

    一个企业要创造百万的利润,可能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要经过多年的辛苦经营才能实现。而要避免百万元的法律风险损失,可能就只需花费几千、几万元的法律服务费。

    目前,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存在着一种极不正常的需求现象,即企业重诉讼而轻预防。企业常常会在诉讼临门时不惜一切代价试图胜诉。可是,实践证明,诉讼只是企业解决危机与风险的最后选择。胜诉需要坚实的证据基础和先在的严密的管理制度与法律程序的保障,而诉讼产生时企业在此方面常处于劣势。因此,当企业诉讼缠身时再企图寻求律师帮助,或者是找关系,结果往往会是回天无术。事实上,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核心能力并不取决于其诉讼能力而是取决于管理能力的提升及法律风险的防范。而法律风险的防范,必须借助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的诊断、分析、评估,制定并实施法律风险防范的技巧及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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