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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代理王纯杰名誉侵权案,珠海市中院二次开庭

2010-03-13 13:42:45 来源:


林叔权律师代理王纯杰名誉侵权案,珠海市中院二次开庭

林叔权律师代理王纯杰名誉侵权案,珠海市中院二次开庭

——2010-3-12《珠江晚报》
  

本报讯 (记者庞晓丹见习记者卢展晴)曾轰动一时的 王纯杰侵害名誉案,香洲区人民法院已于去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纯杰的博客文章中四处侵犯了汉堡国际传媒艺术和新媒体学院(下简称汉堡学院)的名誉,要求撤销侵权的网络文章,在其个人博客、《珠海特区报》等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汉堡学院3万元。由于原、被告双方不满判决,双双于去年4月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已于去年1118日开庭审理。昨日,市中院就该案进行二次开庭。
  王纯杰律师:博文未影响入学率不应认定侵权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一审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代表出庭。双方律师对双方的上诉进行了现场答辩。二审被告的代理律师林叔权认为,在王纯杰公开揭露合作办学中的问题后,北师大珠海分校专门成立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而这份调查报告和处理情况应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可校方却一直拒绝举证。
   林叔权表示,案件中追究的名誉侵权应分两个类型去衡量,即对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汉堡学院是法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是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王纯杰的博文并没直接导致该学院学生退学率升高和入学率低,因此没有带来该学院直接的损失,不应认定为侵权。
  学院律师:还有一处侵权应当认定
   汉堡学院代理律师张文京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王纯杰博客四处侵权客观公正,但汉堡学院对于一审驳回了有位从德国留学回来的创校教师质疑德方学校只是中专层次构成侵权,表示不认同。
   张律师称,博文中的中专层次说法没有依据,仅来源于主观怀疑和推测。德国的教育体系分为普通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体系,而汉堡学院是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技术大学,绝非中专层次院校。博文中的此项质疑,足以使人误认为学院的办学资质虚假,使汉堡学院的社会评价严重贬低,社会形象和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是恶意侵权行为。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本案二审法庭调查结束,案件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本报将进行追踪报道。
  事件回放
  个人博客引发名誉权诉讼
   2003年,广东省教育厅同意两校进行合作办学后,王纯杰被聘为合作院校北师大国际传媒设计学院执行院长。20081月,王纯杰被免除该职务,他即在个人博客和新浪等门户网站发表 《我控诉一个学院院长决定把校长告上法庭》一文,该文称有位从德国留学回来的创校教师质疑德方学校只是中专层次国际合作没有实质意义、中外合作不具有合法性等。此文引起校内外巨大反响,北师大师生对此事显现了对立的态度,最终引发德国汉堡学院对王纯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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